龚浩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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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减刑

发布者:龚浩|时间:2019年11月27日|2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曾X,男,,汉族, 大学本科,系江西XX大学应用科学学院学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龚浩,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公诉刑诉[2019]2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诚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X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X及辩护人龚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曾X在赣州市XX区XX城门口,发现被害人闵X东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 色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80元)未拔车钥匙,遂将该车盗走。当晚,公安民警在赣州市XX区XX北大道XX小区一车棚内将被告人曾X抓获。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并还被害人闵X东。被害人闵X东对被告人曾X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曾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证明、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被盗车辆购买凭证等书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闵X东的报案笔录及陈述,指认笔录及被告人曾诚在侦查期间的 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X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X归案后认罪、悔罪,且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X犯盗窃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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