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702民初683号
原告:A,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A,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A,女,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A诉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A、B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C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0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温文斐
人民陪审员 A
人民陪审员 宋XX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