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嘉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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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XX公司与海口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马嘉懿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上诉人方XX答辩称,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晰,法律适用正确。一、罗XX向其子女无偿或低价转移财产的行为,本身就属于恶意逃避债务。首先,方XX与罗XX及案外人庄X2的民间借贷纠纷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7琼01民终3220号、2017琼01民终3221号),判令案外人庄X2对方XX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罗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次,在罗XX负有上述债务的情形下,其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将本完全属于自己名下的房产的90%房产份额于2016年11月17日转让给庄X1。此行为明显损害了方XX以其房产实现上述债权的权利,即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再次,方XX于2017年3月就上述借款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不代表方XX与案外人庄X2之间的借款关系于此时才发生。上述借款发生在2014、2015年期间,方XX在借款到期后至起诉前这段时间一直与案外人庄X2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至2016年年底协商无果,矛盾激化,方XX才不得已向法院起诉。罗XX、案外人庄X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债务、以及方XX与案外人庄X2就还款事宜进行的多次协商直至后来的矛盾激化的事实,作为夫妻不可能不知情。因此罗XX以其不知道案外人庄X2负有债务,且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方XX起诉前来证明其不存在故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这一主张明显不能得到认同。最后,罗XX离婚、转移财产的时间与方XX与案外人庄X2矛盾激化的时间处于同一时间点,方XX有合理理由认为是因为矛盾激化,案外人庄X2与罗XX为逃避债务,紧急办理了离婚手续并转移财产,实属恶意。二、一审法院作出罗XX无偿转让涉案房产90%份额给庄X1的认定,并无不妥。首先,房产转让时,庄X1年仅13周岁,没有经济收入,也没有支付能力,罗XX作为母亲,转让原本完全由自己持有的房产90%的份额给自己年幼且没有支付能力的儿子,还要求其支付对价,本身就不存在合理性,常理上考虑,必然质疑其动机和目的。其次,罗XX主张案外人庄X3于2016年11月7日支付的180万元款项为购房款,而实际上,罗XX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为2016年11月17日,付款时间居然比签订合同的时间还要早,根本不符合常理。且根据罗XX与案外人庄X2(即庄X1的父亲),在2016年11月1日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庄X2要在2017年12月30日之前,分次支付300万元给女方。庄X3若确为庄X2的姊妹,庄X3转款的180万元,不排除是代替庄X2支付与罗XX婚姻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款项。再次,根据罗XX在一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5,庄X3向罗XX支付完180万元后的第二天,该笔款项即以“贷款还款”的名义从罗XX的账户中转出了,所以也不排除庄X3的此笔转款,实为帮助罗XX支付某些贷款款项而发生。如果为此,那么罗XX实际与庄X2的家族并未因离婚而实际分离,仍然互有往来,那么更说明双方离婚为假、躲债为真。最后,罗XX主张252万元房款,在180万元转账款之外,全部是现金支付,其这样的主张,第一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支持,第二也不符合常理,第三其账户也没有大额现金的存入体现。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第三人庄X1与罗XX之间房屋买卖行为为罗XX无偿转让其房产90%的份额给其子庄X1并无错误,事实认定正确。三、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未超诉讼时效,认定并无不妥。首先,罗XX主张方XX在其处分涉案房屋时就已知情,只是出于推断;且罗XX一家秘密处分该套房屋的目的就是为了躲避债务,怎么可能让方XX知情。其次,不动产管理部门对于房屋所有权的查询,并不是对外公开的,只有房屋权利人,或针对该套房屋存在司法纠纷时,房屋权利人或相关权利人才有权查询。对罗XX一家如何处置房产、何时处置房产、变更所有权人姓名等情况,方XX无从知晓。再次,方XX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项的时间点进行了举证,即是通过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做出的《民事裁定书》(2017琼0106民初6838号)及2017年10月17日罗XX提交的证据中才得知:罗XX将本完全属于自己名下的房产于2016年11月30日加庄X1为共同产权人,其中罗XX享有10%的房产份额,庄X1享有90%的房产份额。所以,方XX提起的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四、律师费承担问题方XX在一审中请求一审法院判令方XX行使撤销权的律师服务费12.8万元由罗XX承担,因当时方XX资金紧张,所以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没能及时支付律师服务费,但方XX已分别在2018年9月28日、2018年10月23日通过中国XX、XXX向海南XX转账8万元和4.8万元,合计12.8万元,上述转账有银行电汇凭证为证。海南XX也已向方XX开具相应数额的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方XX认为上述银行电汇凭证及发票属于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因此向二审法院提交上述证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判令方XX行使撤销权的律师服务费12.8万元由罗XX承担。
马嘉懿,北京人,1984年出生,汉族,中国共产党党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学士,海南大学法律硕士,三级心理咨询师,一级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海口
  • 执业单位:北京浩天(海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60120********5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