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嘉懿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1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罗XX上诉请求:1、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393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内容;2、判令驳回方XX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方XX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以罗XX与庄X1间的买卖房屋行为构成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为由判决撤销罗XX与庄X1间的《房屋买卖契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首先,法律规制和惩罚的应当是恶意的行为而非善意的行为。债权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是惩罚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当事人。因此,是否撤销,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来判断。就本案而言,罗XX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11月17日,此时,方XX尚未起诉案外人庄X2及罗XX,罗XX根本不知道庄X2负有债务,其处分自己婚前财产的行为,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不存在故意侵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其次,罗XX处分财产的时间早于方XX起诉庄X2及罗XX的时间。方XX起诉罗XX及庄X2的借贷纠纷发生于2017年5月17日,此时,罗XX的处分行为已经完成,即罗XX不存在故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庄X2所负债务数额巨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经罗XX认可,属于其个人债务,与罗XX无关,罗XX不存在逃避债务的必要。最后,庄X1受让涉案房产90%份额所支付的对价为252万元,属于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不属于无偿赠与。庄X1有权取得该房屋90%的份额。庄X1家族成员众多,且经济条件较好,其姑姑庄X3代其支付房屋对价完全合情合理合法。不能仅因为庄X1没有支付能力就认定罗XX的转让属于无偿或者明显不合理低价。需要强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方XX与案外人庄X2是多年好友,在其向庄X2出借款项时,必然会对其个人及配偶的情况进行了解,可见,其对罗XX拥有案涉房屋也是知情的,且会时刻注意。罗XX买卖案涉房屋的行为发生于2016年11月17日,方XX也早已知道罗XX处分案涉房屋,其直至2018年3月16日才提起本案诉讼,明显已过一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限,依法不应得到支持。综上,一判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驳回方XX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罗XX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