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嘉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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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上海XX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XX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马嘉懿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1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琼0106民初3523号判决书,判决:一、限上海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XX公司支付工程款7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以7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利率,自2015年4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公告费780元,由上海XX公司负担;三、驳回上海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经二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琼01民终69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2017)琼0106民初3523号判决。该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5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上海XX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XX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XX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XX公司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上海XX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上海XX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包括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XX公司的存款、车辆、船舶、渔船、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上海XX公司的银行账户在100000元的额度内进行了冻结;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财产情况的,本院已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XX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海XX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及全面核查被执行人企业性质、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经约谈,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认定被执行人上海XX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截至2018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上海XX公司对被执行人上海XX公司享有的债权数额为89863.85元(本金75000元,利息12658.85元,罚息2205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上海XX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上海XX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马嘉懿,北京人,1984年出生,汉族,中国共产党党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学士,海南大学法律硕士,三级心理咨询师,一级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海口
  • 执业单位:北京浩天(海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60120********5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