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嘉懿律师
马嘉懿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海南-海口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中国XX与海南三阳玺台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马嘉懿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中国XX(以下简称XXX)因与被上诉人海南三阳玺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阳玺台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10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上诉请求:1.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琼0108民初10068号民事判决;2.改判三阳玺台公司向XXX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XXX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XXX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8年7月20日的利息为54183.77元);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三阳玺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债权转让协议》是XXX和三阳玺台公司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关于违约条款约定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三阳玺台公司应该按照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全面履行。2017年12月28日,XXX与三阳玺台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XXX将临高XX公司、海南XX公司、海南XX公司、海南XX公司等4户债权转让给三阳玺台公司,转让价款为805XXXX7500元,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第3.2条、3.4条和第11.2条的规定,三阳玺台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后8个工作日内即2018年1月10日前向XXX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延迟付款的,则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债权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二向XXX支付违约金。
二、XXX的实际损失已发生,XXX要求三阳玺台公司承担自延迟付款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违约金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8年12月28日,XXX再次通过中国XX公司融e购工银e资产交易平台对海南XX公司、临高XX公司、海南XX公司、XX公司、海南XX公司、海南XX公司、海南XX公司等7户债权进行了公开竞价转让,并以75000万元的价格成交。此次竞价交易比2017年12月5日第一次竞价转让多出了海南XX公司、XX公司、海南XX公司等三户债权,但成交价格却比2017年12月5日的成交价(80534.75万元)少了5534.75万元。可见XXX已出现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金额至少是5534.75万元),该损失是由三阳玺台公司违约所造成的,且损失金额远远大于XXX所收取的500万元,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因此XXX要求三阳玺台公司承担XXX元违约金及相关利息的要求合法合理。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对上述事项作出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恳请贵院查清事实,支持XXX的上诉请求,依法进行改判,以维护XXX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三阳玺台公司答辩称,一、本案主体不适格。XXX工行是接受华XX公司的委托,代为进行债权拍卖,但是华融XX才是债权的实际所有人。
二、中国XX、华融XX、中国XX海南分公司,其公司的范围都是资产管理,对不良资产的收购、处置,而非正常的生产、经营。
三、华融XX是中国XX的全资子公司,中国XX海南分公司是中国XX的分公司,各方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属关联公司;
四、华融XX在与三阳玺台公司的交易暨处置中国XX的债权包未成功之后,第二次又低价通过拍卖的方式将该债权包交还给母公司,我们有理由认为第二次拍卖,实际上是中国XX低价回收资产行为,他们之间的债权流转就是左口袋、右口袋又回到左口袋的方式;首先,对这次的拍卖过程,三阳玺台公司存在异议,公告期很短只有10天,竞拍人只有一家,且在出价之后就竞拍成功,其次,对于第二次竞拍,XXX未提供双方签署的债权协议,未提供中国XX分公司的保证金交纳凭证,未提供债权转让款的交纳凭证,是否属于真实交易存疑;
五、本案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事实理由已经查明清楚,如果XXX以变更后的事实向三阳玺台公司主张,则影响三阳玺台公司的上诉权。
六、三阳玺台公司有理由认为本次拍卖,实际上是中国XX低价回收资产行为,目的为以本次债权转让产生的差价来主张涉案债权流拍给三阳玺台公司造成损失,三阳玺台公司认为该实际损失,实际上由XXX自行造成的,XXX不应当以此主张要求三阳玺台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X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三阳玺台公司向XXX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XXX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XXX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8年7月20日的利息为54183.77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阳玺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28日,海南省XX(甲方)与三阳玺台公司(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甲方依据华融XX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将华融XX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的对临高XX公司、海南XX公司、海南XX公司、海南XX公司的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乙方。截至基准日,债权本息合计137XXXX8463.31元,其中本金132XXXX1691.85元,利息526XXXX6771.46元。本协议签署前,乙方已向甲方缴纳500万元,作为乙方参与债权资产网络竞价的竞买保证金。债权转让价款为805XXXX7500元,乙方应于本《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八个工作日内全额付清至甲方指定的账户。乙方在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时可用竞买保证金直接抵扣债权转让价款。乙方延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债权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保证或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迟延付款时间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所交纳的500万元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上述协议签订后,三阳玺台公司未能依约支付债权转让款。2018年1月9日,XXX向三阳玺台公司送达了《付款通知书》,要求三阳玺台公司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向XXX全额支付债权转让款,否则,XXX将依约行使权利。2018年1月26日,XXX向三阳玺台公司送达了解除《债权转让协议》通知书,通知三阳玺台公司:自三阳玺台公司收到本通知书时,XXX三阳玺台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即时解除;三阳玺台公司已缴纳的500万元保证金XXX不予退还;三阳玺台公司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付清所欠XXX的迟延付款违约金XXX.5元。若三阳玺台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付清所欠迟延付款违约金,XXX将通过诉讼解决。2018年7月17日、18日,XXX在报纸上刊登了受托资产处置竞价公告,就XXX三阳玺台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所涉债权进行公开竞价挂牌/起竞价格为63500万元,后流拍。
一审法院认为,XXX与三阳玺台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述合同签订后,因三阳玺台公司未能依约支付债权转让价款,XXX于2018年1月26日向三阳玺台公司送达了解除《债权转让协议》通知书,通知三阳玺台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并不予退还三阳玺台公司已交纳的保证金500万元。即XXX依据合同约定行使了解除权并没收了500万元保证金作为三阳玺台公司迟延付款的违约金。XXX虽称,因三阳玺台公司的迟延付款导致其不得已将涉案债权进行二次拍卖,500万元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但同时XXX亦明确其要求三阳玺台公司承担的违约金及利息的依据是合同中关于迟延付款的违约条款。根据XXX和三阳玺台公司合同约定,三阳玺台公司迟延付款时,XXX享有的权利为解除合同并不予返还三阳玺台公司已交纳的500万元违约金。对于违约金是否调整问题,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自由、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准确确定的违约金,这不仅是司法自治原则的体现,也是效率价值的实现;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缔约人的经济地位、缔约能力、对利益损失的权衡能力等。XXX作为一个专业的金融企业,在与三阳玺台公司达成违约金的条款时,应充分考虑其通过合同所取得的权益及违约金之间的损益平衡。本案中,三阳玺台公司已因其迟延付款的违约行为承担了相应的合同义务。现XXX主张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则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而XXX提交的涉案债权流拍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超出了500万元。且由于涉案合同已解除,XXX再诉请三阳玺台公司承担自迟延付款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违约金XXX元及利息,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X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850.37元,由XXX负担。
二审中,XXX提交三份证据,证据1《关于XXX对海南XX公司、临高XX公司、海南XX公司、XX公司、海南XX公司、海南XX公司、海南XX公司等7户债权公开竞价转让的相关公告》、证据2《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证据3《华融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司海南省XX与中国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共同证明:三阳玺台公司违约后,XXX对包括临高XX公司、海南XX公司、海南XX公司等4户债权在内的七户进行第三次竞价处置,并以75000万元成交。三阳玺台公司质证称,对三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证明力有异议。三阳玺台公司提交二份证据,证据1《中国XX公司与海南省分公司中国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证据2《2017年6月9日的〈海南XX〉电子版网页》,共同证明涉案债权流转的方式为XXX将其转让给中国XX,中国XX又将其转让给华融XX,华融XX又再次返还给中国XX海南分公司,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应视为返还给中国XX。XXX质证称,对两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三阳玺台公司对XXX提交的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只是对证明内容、关联性有异议,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XXX对三阳玺台公司提交的二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只是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二审另查明,2018年12月27日,XXX在海南XX刊登公告,对华融XX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的包括临高XX公司、海南XX公司、海南XX公司、海南XX公司等债权及担保权利在内的债权整体打包方式进行公开竞价转让。挂牌/起竞价格为75000万元,保证金8000万元,保留价为75000万元。2018年12月28日,中国XX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75000万元竞得上述资产。2019年1月29日,中国XX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向XXX支付了7500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三阳玺台公司是否应向XXX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XXX元及利息。
本案中,XXX与三阳玺台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因三阳玺台公司未能依约支付债权转让价款,XXX向三阳玺台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至此,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已依法解除。由于三阳玺台公司未能依约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XXX诉请三阳玺台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三阳玺台公司延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债权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二向XXX支付违约金。三阳玺台公司迟延付款时间超过10天的,XXX有权解除本协议,三阳玺台公司所交纳的500万元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双方对合同解除后XXX不予退还500万元保证金给三阳玺台公司没有意见。双方争议的是XXX没收500万元保证金是否还能主张违约金。XXX上诉主张500万元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三阳玺台公司还应向其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及利息。三阳玺台公司则主张500万元保证金具有定金性质,XXX选择没收500万元保证金,就不能再主张迟延付款违约金及利息。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三阳玺台公司缴纳500万元系作为其参与竞价的竞买保证金,可直接抵扣债权转让价款。三阳玺台公司迟延付款时间超过10天的,XXX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所交纳的500万元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该约定具有将竞价保证金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意思表示,符合担保法及合同法关于定金性质的规定,应认定500万元保证金具有定金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因对方违约所受损害。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具有违约金性质,属于当事人预先约定的赔偿金,但如果适用定金罚则后不能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仍有权就超出部分的损失主张权利。三阳玺台公司关于适用定金罚则后即不能再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违约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三阳玺台公司未能依约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构成违约。XXX依法解除合同后又进行了二次公开拍卖,第一次流拍,第二次以75000万元的价格成交。相较于三阳玺台公司的竞买价格减少5534.75万元,此属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范畴,该部分损失即已超过适用定金罚则赔偿的500万元。可见,适用定金罚则尚不足以弥补XXX的损失,XXX主张没收500万元保证金外还应赔偿其超出部分的损失有事实依据。故XXX要求三阳玺台公司支付自迟延付款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违约金XXX元(805XXXX7500元×0.2‰×16天)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的利息,因双方仅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故XXX主张违约金的利息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XXX实际损失没有超出了500万元有误,应予以纠正。XXX的上诉主张成立,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XXX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10068号民事判决;
二、限海南三阳玺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XX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XXX元;
三、驳回中国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7850.37元,由海南三阳玺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马嘉懿,北京人,1984年出生,汉族,中国共产党党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学士,海南大学法律硕士,三级心理咨询师,一级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海口
  • 执业单位:北京浩天(海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60120********5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