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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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常识来断案在刘有国案的适用

发布者:王小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188人看过

一、观点概述

1、法官陈词:这是一个涉及人类智慧在现实社会中如何实践的问题,与抽象的理论无关。如果按这个思路来处理本案,它就变成本案曾经讨论过的案件中最容易做出判决的案件之一。

2、基本含义:常识是指与生俱来、毋须特别学习的判断能力,或是众人皆知、无须解释或加以论证的知识。“以常识来断案”是说按照决定大多数普通人的思维来看待司法(法律)问题,只有法律处理手段或法律处理结果,达到人们普通的预知或期待,那么这么适用法律就是合乎正义的,体现了法律的价值。

3、价值取向:汉迪法官的观点呈现出法律现实主义的思维,现实主义法理运动最主要的特别或许是它的代表人物倾向于把法律的规范性成分降到最低的限度。对现实主义的法学家来说,法律只是一组事实而不是一种规则体系,亦即是一种活的制度,而不是一套规范。法律现实主义者认为,法官、律师、警察、监狱官员实际上在法律事务中的所作所为,实质上就是法律本身。

4、实践应用:“以常识断案”最典型的法律构建就是陪审制,陪审制反映出公民的常识和价值观念,陪审制度可以反应出代表性的社会意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文中也指出:“通过授予被告人接受其同类人的陪审审理的权利,可以使得其免受不正当的或者过于激进的检察官,以及那些迎合(检察官)、或脱离常识或存有偏见的法官的不公正裁决”。陪审制被认为是实现民主主义的重要制度。法国思想家亚历西斯·托克维尔在其著作《美国的民主政治》中,将陪审制视为实现人民自治的重要方法。对公民的教育功能陪审制不仅对于参加该过程的公民有普及司法制度知识的功效,而且通过反映陪审审理题材的电视节目或电影,也增进了一般国民对司法制度的理解。提高审判效率作为陪审制的一个次要的作用,其通过集中审理和短时间内得出结论的方式,避免了审判过程的长期化。

二、在本案中的适用

(一)案件事实:

1、刘有国遵守亨通公司的规章制度,按期参加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办理了亨通公司要求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 刘有国于2007年9月25日向重庆亨通大酒店出租车公司缴纳了500元安全保证金,2008年1月1日又向重庆亨通大酒店出租车公司缴纳了优质服务安全保证金500元。

3、亨通公司为刘有国办理了有关证件:“永川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监督卡”、“永川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从业人员学习登记证”。该两种证件上载明的单位均为“亨通公司”。

4、亨通公司用工主体资格合法,刘有国受亨通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亨通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刘有国提供的劳动是亨通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以常识断案

接下来,我们将以一般人的认知,即用常识来看待刘有国案。一般认为,自己受到某个公司或企业的管理,并交相关的管理费给这个公司或企业,而且在自己的有关证件上填有该公司或企业的名称。那么毫无疑问,肯定认为自己是该公司或企业的员工。自己如果出现什么事情,该由这个公司是负责任是绝大多数人的思维模式。那么,在我们不去深入研究法律如何做出相关规定和法理理念如何适用的情况,用常识来认知这个案件,我们认为刘有国和亨通公司是有关系的,而这个关系在相关法律上称为事实劳动关系。

三、总结

“以常识断案”在理论层面,可以更为灵活的适用法律,也使得“法”与“情”更好交融,让绝大多数人的认知来促使法律实现其正义与公平的价值。但是,在实践层面,比如陪审制在普通法系国家的运用,出现的一些问题,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程序复杂繁琐,审理时间冗长拖沓,不利于纠纷迅速及时的解决,同时也会增加司法程序的成本。其次,陪审员带有的偏见陪审审理往往容易受到陪审员情感因素或固有偏见的影响,通过地域因素或历史性因素,往往会对某些特定群体造成不利的结果。因此,“以常识断案”是一种良好的理念,但是需要更好的构造来现实其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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