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琦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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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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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你共度余生的不一定是爱情,一定是健康

作者:刘琦琦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1次举报


   我父母长辈都是传统的六零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这些现在听起来似乎只存在于电视剧中的词,却是当时那代人婚姻的真实写照。那时候结婚并没有太多的选择,在那个物资匮乏的年代,劳动力的增加是婚姻的主要目的。


     到了我们八零大学毕业后进入社会,那时候的大学生还勉强算得上“天之骄子”,改革开放的时代红利加上还未高涨的房价,我们这一代人在婚姻上并没有背负太大的精神压力,那时候“裸婚”“蜗居”还未热映, “自由与浪漫”是对婚姻最好的注解。






      近期,我最小的表弟也快要结婚了,小两口虽然工作时间不长,但是双方谈婚论嫁的大部分内容都是关于双方的彩礼嫁妆,婚前财产界定及婚后的收入分配,他们的结合恍惚有种公司“资产重组”的感觉。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婚恋选择逐渐从“选择少但知根知底”模式进化到了“利他价值综合评分”模式,对方的财富、相貌、年龄、学历、家世、情绪价值等都成为结婚的重要考量指标。但是有一个最重要的点却往往被人习惯性忽略:

健康


        在二十世纪,受计划生育及优生优育政策的影响,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婚检是结婚的必备程序。

        而到了二十一世纪,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并没有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作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必备材料,也就是说自那以后,国家不再强制婚检,变成了男女双方自愿检查的行为。婚检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

 

     然而,不强制婚检虽然尊重了双方的隐私,却也给婚姻带来了一系列隐患。很多新人多是进入婚姻以后,才发现原来看似健康的另一半其实早就罹患重大疾病,不适宜生育子女,甚至不适合共同生活,如此一来,不仅婚姻长久得不到保障,甚至自己的身体健康都面临风险。




近期江苏省高院发布的家事纠纷典型案例中就有这么一个案件:




案情提要


网上交友速结婚,婚后生活显异常

        陆某(女)与叶某(男)于2020年通过互联网交友平台相识相恋后登记结婚。2021年1月,陆某因琐事与自己父母发生争吵并出现精神异常,在家人陪同下前往南通某医院精神科就诊,诊断结果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2021年6月,陆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叶某在诉讼中主张其婚后才知晓陆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长达八年,该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若提前告知,其不会与之结婚,故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裁判


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影响结婚自由意志,判决撤销婚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后陆某出现精神分裂症症状,夫妻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但叶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陆某婚前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故对其撤销婚姻的请求不予支持。

遂判决:准予陆某与叶某离婚。


       叶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开具调查令查明陆某曾于2014年至南京某医院治疗并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陆某在与叶某的聊天记录中亦陈述婚前一直服用阿立哌唑进行治疗,陆某于2021年1月在南通某医院精神科就诊时,入院记录载明“敏感多疑,言行异常半月余,病期八年”。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陆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足以影响叶某是否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陆某婚前未能将其患病情况如实告知叶某,故叶某有权主张撤销婚姻。


     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陆某与叶某的婚姻。





法官说法


强制婚检制度虽退出 

公平正义法律来补位

  

        婚姻自由要求婚姻当事人作出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应是真实完整的,系建立在彼此信任了解的基础之上。《民法典》将疾病婚从原《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变更为可撤销婚姻,一方面,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自然人结婚;另一方面,明确要求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其婚姻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立法将婚前婚姻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固化为法定义务,是对强制婚检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后如何保证婚姻质量和家庭幸福的法律补位,尊重和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加重有重大疾病婚姻当事人自觉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也是为了防止因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有助于防范骗婚风险,以法律兜底保障优生优育,从而为夫妻间的相互理解和婚后家庭幸福奠定基础,其意义自不待言。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琦言琦语


        随着婚恋观的不断迭代,交友形式的多样性,很多新人通过联谊,社交平台,相亲等形式找到了另一半。双方在初步筛选“财富、相貌、年龄、学历、家世、情绪价值”等可见属性后,往往就在父母的催促下,还没来及弄清楚对方是否健康就匆匆结婚。

        由于强制婚检制度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个人的健康状况对另一半来说就成为了“黑箱”,秉承着相互信任的原则,大部分人会坦诚相告,但是还是有些人明明早就患有重大疾病,但为了结婚,故意隐瞒对方,把对方“骗”进了婚姻,最终东窗事发害人害己。

        作为取消强制婚检的补位措施,法律赋予了受害人“重大疾病未告知可撤销婚姻”这一兜底保障,我们一方面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障我们的知情权,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琦琦律师也呼吁大家为了保障婚姻生活的幸福美满,更是为了保障后代的健康,在结婚前一定要做婚检,这不是对对方的不信任,恰恰相反是对对方的负责任。


        财富诚难得,爱情价更高,如果没健康,两者皆可抛,希望大家都有一个健康的婚姻。



刘琦琦律师,18652965786.南京地区知名律所资深婚姻家事律师,南京电视台德法同行南京律师团节目宣讲律师。南京大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3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