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双方第一次去民政局只能先提出离婚申请,在申请后的30天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想离婚的,是可以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申请的。不撤回的,在离婚冷静期期满后的30天内,双方还要再亲自去民政局一趟,才可以领到离婚证。这里就出现了两个30天:
这第一个30天,也就是我们说的离婚冷静期,这个是固定不变的,必须要过完,才能去领离婚证。
第二个30天,也就是离婚冷静期后的30天,是可变的。着急的话冷静期期满后的第一天就可以领离婚证;不着急的,最后一天去也没问题。换句话说,协议离婚,最快31天,最慢的话60天。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两个30天都是自然日,不是工作日,是包括了周六周日、节假日在内的。如果不凑巧第二个30天的最后一天恰好是节假日,民政局不上班,也不用着急,在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过去民政局也可以,不算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