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东龙律师
薛东龙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8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青岛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盗窃罪判几年

作者:薛东龙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2次举报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2、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盗窃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3、也就是说如果曾经因为盗窃受到过刑事处罚的,再次盗窃公司财物500-1500以上的,也是可以按照盗窃数额较大标准量刑的。

4、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2、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的;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盗窃国有馆藏二级文物的;

四、盗窃数额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3、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4、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五、如何认定为多次盗窃

1、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2、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3、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4、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本文系转载,仅供学习,如侵权,联系删!


薛东龙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司法局突出先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律师。从业以来,参与处理过建设工程、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慧勤(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48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