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刑诉〔2019〕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XX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全XX及其指定辩护人符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被告人全XX在湛江市赤坎区海田建材交易中XX内顶固衣柜全屋定制XXX任职销售经理期间,虚构其承接了何X位于金海湾8幢2梯2603的全屋衣柜装修的事实,并以共同出资装修获利为由,骗取被害人曾X19万元。案发后,全XX已归还曾X1共计3.5万元。
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并认为被告人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全XX具有累犯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全XX归案之后退回诈骗所得,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全XX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全XX在庭上先抗辩自己是向曾X1借钱不是骗钱,出发点不是骗取曾X1的钱财,不是故意诈骗曾X1的,后又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符XX认为被告人全XX某1成诈骗罪,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已退还被害人共11万,获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全XX在湛江市赤坎区海田建材交易中XX内顶固衣柜全屋定制XXX任职销售经理期间,虚构其承接了何X位于金海湾8幢2梯2603的全屋衣柜装修的事实,并以共同出资装修获利为由,收取被害人曾X19万元合作款,后陆续退还共计3.4万元给曾X1,共诈骗曾X15.6万元。案发后,全XX家属向曾X1退还了剩余的诈骗款,并获得曾X1对全XX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1.报案材料,证明:2018年3月8日,被害人曾X1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全XX诈骗。
2.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9年2月10日,被告人全XX被抓获归案。
3.户籍资料、前科资料,证明:被告人全XX出生于1981年8月24日,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6年3月18日刑满释放。
4.曾X1提供合同协议和全XX身份证照片,内容:何X位于金海湾8幢2梯2603的全屋原木定制由曾X1与全XX合作,所得的利润平分,此合同总额为贰拾贰万元整。
5.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证明:曾X1、全XX的银行交易信息。
6.房产证复印件、证明,证明:金海湾8幢2梯2603房的权属人是赵X、谢X夫妻。
7.定购单、收据、定金单、微信转账截图,证明:涉案客户向顶固整体衣柜的进行订购的情况。
8.李XX的《自述材料》,证明:李XX自述其金海湾8幢2梯203房的装修是其与妻子何X直接向顶固衣柜定制,不是全XX接单,没有外包,费用也不是全XX代收。转账给全XX的二十多万元是借款,不是工程款。
10.湛江日报截图,证明:唐XX登报声明全XX已于2017年11月30日离职。
11.说明,证明: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金海湾二期8幢2梯203房暂未入住,未能找到叫“何绮丽”的人。
12.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全XX曾微信转账给曾X1共2.5万元。
13.收据、谅解书,证明:曾X1案发后收到全XX家属退款76000元,对全XX表示谅解。
(二)证人证言:
1.赵X的证言,主要内容:金海湾8幢2梯2603房的权属人是我和我妻子谢X,是一手房源。我房子是由顶固衣柜负责装修,2017年5月份就装修完工,当时是全XX和我对接的。
2.朱XX的证言,主要内容:全XX是我公司XXX销售经理。金海湾8幢2梯2603房屋主兰X曾来报全屋定制业务,我和全XX跟单。曾X1是2014年到顶固定制衣柜,全XX当时还没入职。2017年10月曾X1称漏水导致衣柜损坏,联系维修,我和全XX负责跟进,后维修完成。2018年1月中旬,曾X1说他被全XX合作做衣柜生意骗了10多万元,说我是做预算。我说我只做你家2014年定制衣柜和后期维修的预算,至于你跟全XX的生意我从来不参与。
3.证人关X1的证言,主要内容:全XX是我公司XXX销售经理。金海湾8幢2梯2603房屋主谢X曾来报全屋定制业务,朱XX和全XX跟单。曾X1是2014年到顶固定制衣柜,全XX当时还没入职。2017年10月曾X1称漏水导致衣柜损坏,联系维修,朱XX和全XX负责跟进,后维修完成。我公司有接到何X的金海湾二期8栋2梯203房的全屋定制业务,原是全XX跟单的,现是我跟。何X的单2018年12月全部完工,已经基本收齐货款,货款是直接汇入公司账户的。
(三)被害人曾X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10月初,我联系顶固衣柜维修定制衣柜,认识全XX。后全XX提出和我一起做何X位于金海湾8幢2梯2603的全屋衣柜装修,利润平分,让我向他汇款11万元,40天内就能赚4万元。2017年10月9日下午,我与他签完合同后,我到银行提了4万元现金,加上我身上的24000元现金,一起交给他。10月10日下午,我银行转账46000元给全XX。过了40天后,全XX以各种借口拖延,后来不接我电话,我到顶固衣柜找全XX,顶固衣柜答复说全XX已经辞职了。我按照合同上的地址也找不到金海湾8幢2梯2603房,我才发现自己被骗了。我共被骗了11万元。
全XX在我报案前已经还了34000元给我。我于2019年9月21日收到全XX家属退还的76000元。一共11万元。
曾X1辨认出全XX,并指认了银行地点、交易明细、合同协议。
(四)被告人全XX的供述及指认记录,主要内容:我没有诈骗曾X1的钱财,她是我和一起做生意的。2017年10月初,我说一个金海湾的客户要全屋定制,需要25万多,我们一人出资一半。后来我叫曾X1汇给我9万元,40天内装修完成,可以赚5、6万元,我们平分。曾X1同意。我就和曾X1签订了一份装修何X金海湾8幢2梯2603的全屋原木定制协议。曾X1给了我9万元。2017年10月9日,签协议后她在银行取款4万多给我,我全部存进我的建行卡内。2017年10月10日,她转账给我46000元。这9万元,我花了4万多给我侄子读书,一万元花在何X的全屋装修的清理、护理费中,4万元在花在了和陈XX合作的小学图书馆装修中。金海湾8幢2梯2603房是我公司接的,总价22万,2017年5月完工了。后来203房的何X丈夫李XX要求做凉亭、花架,顶固没法做,找到我,我说可以,就报了一个26万的价,李XX同意给我做。我有自己的团队,但还没联系。李XX装修的26万我收到了,但是我没有给曾X1,我用去其他生意了。我和曾X1约定一个月还5000元,一年至少还5万元,手机又微信转账记录。
(五)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合计人民币5.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曾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6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全XX某2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全XX已退还全部诈骗款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诈骗数额没有扣除被告人全XX在立案前已经返还给被害人的金额,所作出的量刑建议过重,故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决定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