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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者:汪律师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96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豫0303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22日将该判决书送达了代理律师,现就判决结果分析如下:

一、关于事实查明。

首先,法院查明了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多次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钱的事实;其次法院查明了原告***通过开户行为洛阳银行的6231180000000637840账号向被告***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吉利支行的6227002454050010344账号转款7次,共计258000元整,此外,***还通过公司财务***开户行为洛阳银行的62242000700357989账户向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吉利支行的6227002454050010344账号转款10000元整,以上转款共计268000元的事实;最后法院查明了2016年8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为268000元整,借期至2016年12月30日止,该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任何款项的事实。

我们认为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有证据支持,符合观事实。

二、关于双方的法律关系及借款数额

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出借给被告***268000元整,被告***2016年8月1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8000元的诉求,应予以认可。

我们认为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我们的案件分析诉讼策略设计一致。

三、关于逾期利息。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在借条中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双方当事人约定有还款期限,被告未在还款期限内还款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的诉求,应予以支持。

我们认为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与我们的《案件分析与诉讼策略设计》一致。

、关于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1、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6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计息,从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法院判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判决正确。完全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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