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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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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要求卖房人承担土地出让金被驳回!

发布者:汪律师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8日|分类:房产纠纷 |105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且约定不明的合同纠纷,通过对该案的办理,我感触很多。

一、律师的首要工作是搜集证据,弄清事实。

该案所涉《购房协议》签订于2006年,而某某公司已经在2002年注销,从2002年至2010年,某某公司成立了关停清算组,负责某某公司注销后的职工安置和剩余资产处置,本案《购房协议》中的两处房产就是在这种背景下由良茂公司关停清算组出售给崔华伟的。

双方在《购房协议》中约定“甲方负责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等一切正常手续,费用由甲方负责”,崔某某认为良茂公司应承担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书费及零星费用),某某公司则认为仅应承担办理土地证产生的除土地出让金、税费之外的零星费用,双方的争议由此产生。由于《购房协议》约定不明,且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那就应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该《购房协议》的真实意思,双方约定的费用是否包括土地出让金?良茂公司的债务是否应该由创越公司承继?

但是从双方签订《购房协议》到发生争议已经9年,从某某公司注销到某公司改制中间经历了8年时间,某公司改制成功距今也已有6年,我们必须回归过去,对本案所涉证据进行搜集,对《购房协议》中产生的问题予以解决。于是我们首先搜集了某某公司从开始注销到改制成为某公司的资料,包括某某公司成立时的工商信息、洛阳市政府和洛阳市粮食局发出的各种批复、某某公司关停清算组制作的各种安置方案、某某公司关停清算组资产处置情况、莫某公司资产重组及实施方案、某公司成立时的工商信息;其次搜集了某某公司关停清算组处置房产到崔某某自行办理土地使用证之间的资料,包括双方在房管局另行签订并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及《房产证》、崔某某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发出的批复及其与崔某某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最后,搜集了签订《购房协议》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等资料。

通过对的证据搜集,使我明白了法律的运用永远建立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学会弄清事实、发现问题是第一要务,也最能体现律师真正的基本功;只有弄清事实,才能打开思路,寻找案件的突破口,从而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二、任何案件的分析都是有一定套路的。

本案属于案件事实可能存在两种和多种可能,导致对应存在多种法律关系的复杂案件。首先,任何法律分析都是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的,在没有弄清事实之前是不可能对案件进行分析的;其次,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案件事实是可以确定的,但是也有一些事件的事实可能因为缺乏证据、也有可能约定不明,导致事实很难确定,这时就需要律师去综合分析可能存在的不同情况,然后根据现有的证据、经验、常识分析这几种情况的可能性大小,假定一种或几种事实;最后,根据假定的事实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在合同纠纷中,按照合同效力、承担责任、责任形式、责任主体的步骤进行分析,最终确定处理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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