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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买房人获得10万元违约金赔偿

发布者:汪律师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2日|分类:房产纠纷 |78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业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6)豫0304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将该判决书直接送达了代理律师,现就判决结果分析如下:

一、关于事实认定问题。

法院认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明确了房屋的具体情况、交付的条件及流程、逾期交付的责任;***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公司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期2010年12月31日时,通知延期交房3个月;***公司于2013年9月28日电话通知原告收房,***曾发函要求延期交房违约金可自2011年1月1日计算至2013年10月31日;***于2016年10月21日收房,***物业公司共向***收取物业费6697元。

法院认定的事实均有证据证明,符合客观事实,认定事实清楚。

二、关于***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延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认为***公司未能按约如期交付房屋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每延期一日向原告支付已交购房款650777元的万分之一。

我们认为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三、关于***公司逾期交房的天数。

法院认定***的实际收房时间为2016年10月21日,***公司有证据证明的通知交房时间为2013年9月28日,***也认可可以计算违约金至2011年1月1日起到2013年9月28日止,综合起来逾期天数为1001天。

***公司以电话方式通知***收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我们认为法院仅根据***公司在2013年9月28日的电话录音,认定***公司完成了通知交房的义务,从而认定***公司延期交房至2013年9月28日,该认定存在瑕疵。

四、关于***请求延期交房违约金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因***实际收房是2016年10月21日,之前也一直找***公司协商交房事宜,因此***公司辩称***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采信。

我们认为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五、关于***要求***公司返还物业费问题。

法院认为***诉请被告返还物业费问题,因不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内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六、关于***要求***公司规范管理停车位问题。

法院认为因不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内容,法院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七、关于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1、***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65143元法院判决;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法院判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判决正确。

以上分析经部门会议讨论通过。

 

办案律师:汪蒙蒙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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