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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债务问题如何处理

2015-10-20

发布者:彭文科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593人看过举报

某公司王先生与赵女士是朋友,2010年赵女士以夫妻两人共有的房屋产权证原件为抵押,向某公司借款2100万元,承诺1年后归还,但是当贷款到期之后赵女士都没有归还,遂某公司向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赵女士归还了1500万元,但另外的600万元没办法归还,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李选择为被执行人。庭审中,李先生辩称,自己从来没有向某公司借过款,妻子借款的事自己毫不知情。自己既不是妻子所在公司的投资人,也不是该公司的员工,最多只是偶尔去一下公司的经营场所。而且妻子所借款项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妻子用房产证抵押自己也完全不知道。因此,这笔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自己没有偿还义务。

律师析案: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所欠的债务,如要认定为该债务系欠债方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约定个人债务,另一种是法定个人债务。婚姻存续期间属夫妻一方约定个人债务的,是指债权人与夫妻中的一方明确约定是其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知道这样的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属夫妻一方法定个人债务的,一般是指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如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欠下的债务,又如一方因从事非法活动如赌博吸毒、非法经营、侵权行为、包二奶等而欠下的债务等。

益阳律师(益阳离婚律师、益阳婚姻家庭律师)指出在本案中,李先生无法证明赵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是法定个人的债务,所以李先生只有举证证明借款属赵女士个的债务,或是李先生与赵女士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某公司知道这样的约定,才能真正撇清与赵女士所负债务的关系。但在本案诉讼中,李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他有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因此,赵女士向某公司所借2100万元,是李先生与赵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与妻子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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