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除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之外,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审被告与上诉人原系夫妻关系。原审被告因赌博多次向朋友、同事借款。2004年6月,原审被告向被上诉人借款并出借据。原审被告与上诉人2004年7月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就家庭财产的分割、债权的享有及债务的清偿进行了约定。双方约定彼此婚前和婚姻期间个人债权、债务全部由本人负责,债务全部由本人偿还,与对方无任何法律关系。还款期限届满后,被上诉人多次向原审被告催收未果。 争议焦点:被上诉人能否要求上诉人偿还借款。
裁判理由:上诉人对原审被告向被上诉人的借款的事不知情,被上诉人也认可是原审被告向其借款,上诉人未与其商谈过借款之事,因此可以认定原审被告向被上诉人借款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其个人的不正当消费,上诉人没有分享原审被告借款所带来的利益。因此本案借款应属于原审被告的个人债务,而不是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本案争议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夫妻债务,被上诉人无权要求上诉人偿还。
律师提醒:实践中债权人借钱给债务人时,特别是金额比较大的借款想要作为债务人夫妻共同债务的话,最好让债务人夫妻双方都在借条上签字作为共同借款人。否则的话,如果夫妻另外一方不知情,那么法院可能不会认定此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当事人债务人夫妻承认知情或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是用于家庭共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