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彭文科律师胜诉案例 10:人身保险职业变更免责,未明确说明条款不生效
投保人以农民身份投保人身意外险,后在工地务工意外身亡,保险公司以 “职业变更为高风险职业、未及时告知” 为由拒赔,引发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职业变更免责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条款不生效。本案中,保险公司仅在合同中加粗提示,未将职业分类表附后,也未口头或书面明确告知哪些职业属于拒保范围,代理人亦未履行说明义务。
投保人无法知晓职业变更会直接导致拒赔,免责条款对其不产生约束力。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并支付逾期理赔利息。
该案明确,人身保险免责条款必须 “提示 + 明确说明” 双重到位,仅笼统标注不足以对抗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