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彭文科律师胜诉案例9:工厂搬迁调整工作地点,员工拒签合同不赔赔偿金
员工与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搬迁至同城区新厂区,在维持原待遇不变并额外提供补贴的情况下提出续签,员工以工作地点变更、照顾不便为由拒绝续签,随后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为本市范围内,公司调整至同城区新厂区,未超出约定范围,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公司续签时维持原薪资、岗位不变,且提供交通住宿补贴,未降低合同条件。
员工因个人原因拒绝续签,不属于用人单位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该案明确,用人单位在合同约定区域内合理调整工作地点、不降低待遇的,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单位无需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