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8:外嫁女征地补偿款维权胜诉,户籍与权益受法律保护
女子出嫁后户籍未迁出,却被村民组以 “外嫁女” 为由排除在征地补偿款分配名单之外。此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在基层较为常见,争议焦点集中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与村规民约效力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成员资格应以户籍为基础,结合是否在当地形成生产生活关系、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在其他村组享受相关权益综合判断。本案中当事人婚后未迁户、未在夫家分得责任田,基本生活保障仍依附于原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具备成员资格。
同时,村民组以 “出嫁即丧失分配权” 作出的分配方案,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男女平等、不得以结婚为由侵害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强制性规定,相关约定无效。最终法院判决村民组向当事人支付相应征地补偿款,村委会在代管财产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该案明确,农村妇女不因婚嫁当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任何歧视性分配方案均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