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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湖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彭文科|时间:2020年07月24日|2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上海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益阳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9民终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海XX公司再审请求:一、判决撤销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9民终28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二、判决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7)湘0902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三、判决驳回被申请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四、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反诉请求,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34000元货款,并以23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损失利息。事实与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2016年3月21日合同项下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并认定被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该事实认定错误。二、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对2016年3月21日合同项下设备未履行保修义务并认定被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该事实认定错误;三、二审判决认定本案符合“约定解除合同的第一、三种情形”,该认定与事实不符。四、二审判决认定,由于申请人没有履行保修义务,故“应按合同第九条第2款约定计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该认定与事实不符。五、关于“未提供保修义务”的内容认定,一审判决和二审庭审时完全没有涉及,二审径行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六、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未依经履行保修义务,故支付尾款的条件不成就,该认定与事实不符。
益阳XX公司答辩称:一、申请人的6台切籽机均未通过双方验收合格、未取得被申请人出具的验收合格书。二、申请人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三、申请人提出的质量异议在质量异议期及质保期内。四、依据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可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审查认为,上海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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