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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彭文科|时间:2020年06月25日|1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903民初字第1699号
原告A,男,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A,男,
委托代理人桂连,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A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A承担,
审判员  熊乾坤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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