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亚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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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保险纠纷

作者:宋亚民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2次举报

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与赵某某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冀02民终10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

上诉人某某财险唐山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和判决金额;

2.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有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权利;被上诉人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告知交警大队放弃对逃逸车辆的查找,放弃第三者对其的赔偿;被保险人无法向保险人提供追偿对象的有关信息,导致保险人无法追偿;被上诉人车辆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被上诉人的损失应由全责车辆承担,不应由保险人承担。

赵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431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小型轿车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原告赵某某,该车在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交强险、不计免赔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责任限额为54910.2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均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

2019年6月4日20时许,张营驾驶×××小型轿车沿邦宽线由东向西行驶到邦宽线遵化市下石河路段时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后对方肇事车辆逃逸。

事故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逃逸车辆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营无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为其所有车辆×××在被告某某财险唐山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某某财险唐山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原告车辆损失主张13040元,提交遵化市东二环南路鑫浩汽车修理厂结算单、维修及配件发票和河北尚衡价格评估报告书,但提交的评估报告书原告于2019年7月20日委托评估机构,2019年8月6日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为车辆损失13040元。

鑫浩汽修厂出具的结算单结算日期为2019年7月10日,结算费用13040元。被告某某财险唐山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其合法有效性,故本院不予采纳该评估结论的证据效力。

关于结算清单及维修发票,虽系维修单位出具,但未提交实际转款凭证,维修配件发票也系修理单位出具,亦未提交所使用配件的合格证等证据证明,依据遵化市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事实陈述,能证实原告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事实,结合原、被告举证、质证意见,本院酌定原告车辆损失为9128元。

主张的公估费391元,该评估报告系原告单方自行委托,且该结论本院不予采纳,因此支出的费用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施救费1000元,虽提交费用票据,但不能证明与此次事故的施救具有关联性,但依据事故认定书中关于造成车辆受损的事实陈述,从实际需要考虑原告应有此项费用支出,根据就近原则,参照河北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本院酌定施救费400元。综上,原告车辆损失为9528元。

被告关于三者车辆逃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9528元;二、驳回原告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计80.5元,由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54元,原告赵某某负担26.5元。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赵某某与某某财险唐山公司签订的保险合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小型轿车车辆受损,一审法院依据保险合同判令某某财险唐山公司向赵某某赔偿损失并无不妥,对某某财险唐山公司关于张营无责任,某某财险唐山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某某财险唐山公司主张赵某某放弃对逃逸车辆的查找并放弃对承担责任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宋亚民系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2014年赤峰市松山区首届律师风采辩论大赛优秀辩手,赤峰市十佳青年律师,赤峰市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赤峰
  • 执业单位: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420********84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