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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赵延方|时间:2022年11月23日|12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邵XX,女,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才XX,女,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槐柏树街道退休,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毕XX,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北京市XX律师。

原告邵XX诉被告才XX、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X独任审理。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被告才XX、毕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XX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才XX、毕X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XX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XXX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才XX、毕XX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才XX、毕XX系夫妻关系,原告邵XX因与被告才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23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才X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0万元,并支付利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XX于2018年11月11日申请追加毕XX为该案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邵XX与被告才XX、毕XX达成和解,2018年12月27日,原被告双方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签订民事和解协议约定:原告邵XX应按照与北京XX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的约定,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北京市大兴区某号商品房的保全措施。被告才XX、毕XX应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配合北京XX公司注销该房屋的买卖合同网签手续,由北京XX公司按照三方协议约定给付原告300万元,剩余人民币250万元由才XX、毕XX在原告撤诉后两年之内给付原告,如才XX、毕XX按上述约定履行了给付义务,则原告邵XX不再主张利息;如才XX、毕XX违反约定,不给付原告邵XX剩余款项,则原告邵XX有权采取一切合法手段诉讼,要求才XX、毕XX给付剩余款项及利息。产生纠纷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签订民事和解协议后,原告邵XX于2018年12月27日向法院申请撤诉,原告邵XX依约定向法院申请解除北京市大兴区某号商品房的保全措施。北京XX公司按照三方协议约定给付了原告300万元,剩余250万元,被告才XX、毕XX本应于2020年12月27日前给付原告,但被告才XX、毕XX未依民事和解协议约定给付,且拒接原告催款电话。被告才XX、毕XX行为已违反协议约定,原告邵XX诉至法院。

被告才XX、毕XX答辩称,被告才XX、毕XX认为与原告邵XX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民间借贷关系,所以不存在本金和利息。被告毕XX认为与本案无关。即使是按原告邵XX认为的民间借贷关系,因为欠款并未用于家庭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目前为止,原告并没有提供任何与借贷法律关系有关的,被告认为是委托关系。双方的微信通信记录里面双方始终没有任何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而恰恰都是和理财有关的意思表示,银行转账记录。被告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明资金去向,也能证明该资金并没有由被告使用。原告邵XX虽然称不知道具体是投到了什么公司,但认可知道资金的投向是理财。转账记录显示第一笔资金是2017年12月25日,最后一笔资金是2018年4月17日大约半年的时间,共发生了6笔大额的转账。如果认定民间借贷,这是不符合常理的。无论原告邵XX认为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还是被告认为的委托法律关系。被告毕XX均与本案无关。因为如果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从资金的流向可以看出,资金并没有用于家庭开支,所以配偶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被告认为的委托法律关系,被告毕XX始终没有在委托关系里面。民事和解协议仅是双方解决当时争议的一个临时协议并没有明确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即使里面约定了被告才XX到期承担250万元的义务,那也仅是如果被告不履行原告依法提起包括诉讼的维权措施。所以这个和解协议并不能被作为证据使用。无论是从个人关系上还是从法律关系上。被告都没有义务为原告承担300万元的垫付款。所以被告至少要保留追偿这笔款项的权利。如果从双方的感情基础来讲,被告已经替原告垫付了大部分损失,原告应考虑其他方式解决。

原告邵XX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民事起诉状;

2、追加被告人申请书;

3、民事和解协议;

4、三方协议;

5、撤诉申请书;

6、2018年12月17日谈话笔录;

7、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单;

8、2018年2月25日至2018年7月1日微信聊天记录。

被告才XX、毕XX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原告邵XX与被告才XX的微信聊天记录;

2、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的交易明细;

根据各方举证证明目的,结合本院认证情况,本院查明:

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和解协议:甲方(原告):邵XX,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某号,电话:xxx。乙方1(被告):才XX,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某号,电话:xxx。乙方2(被告):毕XX,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某号,电话:xxx。鉴于:1、甲方认为:甲方与乙方1之间的转账系民间借贷行为,并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乙方1、乙方2(以下乙方1、乙方2合称“乙方”)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XXX元整,并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1.2%/月的标准支付利息。2、乙方认为:甲方与乙方1之间的过账记录并非基于甲方所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及法律关系,乙方1仅系甲方向案外人XXX北京XX公司等主体(以下简称“案外人”)转款的中间过账人,且甲方资金无法收回系因案外人造成,乙方不应承担责任。现因甲、乙双方多年友好关系,故乙方1同意在协商和解的基础上暂先向甲方垫付部分款项。3、北京XX公司同意与乙方1、甲方签订《三方协议》。现甲乙双方为尽快解决纠纷,决定求同存异,各自保留己方观点,只对550万元及利息的给付达成协议。综上,经甲方与乙方友好协商,就和解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甲方与乙方确认,本协议不作为各方对本次诉讼案件中任何事实的自认,本协议的达成,并不表示任何一方对对方观点的认同。如各方能依约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则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结清,且再无争议。第二条甲方应按照与北京XX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的约定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北京市大兴区某号商品房(以下简称“该房屋”)的保全措施。乙方应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配合北京XX公司注销该房屋的买卖合同网签手续。第三条甲方在收到北京XX公司依照《三方协议》的约定给付的三百万元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解除对乙方名下其他全部财产(包括大兴区某号房屋及已采取保全措施的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并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第四条剩余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2,500,000.00),乙方在甲方撤诉后两年之内给付甲方。如乙方按上述约定履行了给付义务,则甲方不再主张利息。第五条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在收到北京XX公司给付的三百万元款项后不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并撤诉,则乙方有权直接申请法院按本协议约定解除对乙方1名下其他全部财产的保全措施,并有权要求法院依照本协议驳回甲方的诉讼请求。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约定,不给付甲方剩余款项,则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含诉讼)要求乙方给付剩余款项及利息。第六条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法院不予退款部分由甲方承担。第七条因本协议产生纠纷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甲方:邵XX(签字)乙方1:才XX(签字)乙方2:毕XX(签字)本协议签订日期:2018年12月27日。

二、三方协议记载:甲方:北京XX公司,乙方:才XX,丙方邵XX。鉴于:1、甲乙双方于2017年11月28日签署了《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住宅类)》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买卖合同”)且已办理完毕网签手续,合同号:XF736867。用于乙方购买甲方建设开发的北京市大兴区某号商品房(以下简称“该房屋”),现双方同意解除买卖合同;2、丙方因与乙方有债务纠纷起诉乙方,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已将该房屋司法查封。经各方同意,关于该房屋乙方已缴纳房款退还及解封事宜,作如下处理:第一条本协议签署之后3个工作日内,丙方负责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办理该房屋的解封事宜,确认办理完毕且买卖合同网签手续注销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300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佰万元人民币)支付给丙方,账户信息见下(若提供信息或银行账户失实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丙方承担):户名:邵XX,开户行:XXX,账号:621XXXX8800********。第二条乙丙方纠纷与甲方无关,由双方自行解决,本协议第一条履行完毕后,丙方同意不再就该房屋有关事宜向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主张,包括但不限于索赔等。本协议一式叁份,各方各执壹份,经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自行终止。甲方:北京XX公司(盖章),乙方:才XX(签字),丙方:邵XX(签字)

三、谈话笔录:时间:2018年12月27日,地点:本院北区第26法庭承办人:张XX,被谈话人:邵XX、才XX。记录人:曹XX。?找法院反映什么情况?原:我方跟被告通过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并与案外第三方达成了三方协议,今天双方签字,我方撤诉。等第三方在协议上签字后我方同意解除北京市大兴区某号房产的查封;等拿到还款之后,我方同意解除另一套大兴区某号房产的查封。被:同意。?可以,口头裁定,准许撤诉。原:等第三方签字后,我会给法院一份协议,希望法院尽快解除房屋查封;等拿到返还的欠款后,我会给法院送一份银行凭证,再解除另一套房屋的查封。即使原告不申请,法院也会解除另一套房产的查封。对本案还有无其他补充。原、被:没有了。?今天到这里,看笔录签字。

四、撤诉申请书记载:关于邵XX诉才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通过庭外和达成协议,故申请撤回起诉。2018年12月27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应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原告邵XX与被告才XX、毕XX于2018年7月23日达成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胁迫情形,属有效。被告才XX、毕XX答辩称双方基础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应为委托关系。但该协议是原告与被告才XX、毕XX通过调解达成债权债务协议,故被告才XX、毕XX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签订《民事和解协议》后,原告邵XX于2018年12月27日向法院申请撤诉。并向法院申请解除北京市大兴区某号商品房的保全措施,北京XX公司按照《三方协议》约定给付了原告邵XXXXX元。剩余XXX元,被告才XX、毕XX未依《民事和解协议》约定给付,已经构成违约,根据《民事和解协议》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才XX、毕XX给付250万元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邵XX要求被告才XX、毕XX给付250万元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支付利息一项,《民事和解协议》只约定被告才XX、毕XX在原告邵XX撤诉后两年内给付原告邵XXXXX元。如被告才XX、毕XX未给付XXX元,原告邵XX有权要求被告才XX、毕XX给付剩余款项及利息。但双方对利息标准并未约定,原告邵XX于2018年12月27日撤诉,但至本案开庭,被告才XX、毕XX未支付XXX元,故原告邵XX有权向被告才XX、毕XX主张利息,对利息标准由本院酌定,以XXX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一年期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计算。

因涉案合同签订及逾期违约行为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才XX、毕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邵XX借款本金XXX元;

二、被告才XX、毕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邵XX支付借款利息(以XXX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一年期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计算);

三、驳回原告邵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才XX、毕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才XX、毕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 武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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