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道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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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XX公司与A、B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纪道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1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祁阳县XX公司与A、B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1121民初197号
原告祁阳县XX公司,住所地祁阳县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被告A,居民,
被告A,居民,系被告A父亲,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祁阳县XX公司与被告A、B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被告A、B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是:原告隐瞒了案件事实,致使案由错误,因为本案是基于原告祁阳县XX公司与被告A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发生的纠纷,案由应为技术转让合同纠纷,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祁阳县XX公司据以起诉的四份证据(两张借据、一张收据、一张领条)均是在原告祁阳县XX公司与被告A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新产品)后产生的,该四份证据与技术转让合同(新产品)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原告单独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起诉不当,本案应为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对被告A、B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A、B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漆振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A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1993年考取律师资格,办案经验丰富,法律功底扎实,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湖南信用单位先进集体)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19********71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