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道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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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纪道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2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121民初594号 原告曹某X,男,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AX诉被告邓某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B
1993年考取律师资格,办案经验丰富,法律功底扎实,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湖南信用单位先进集体)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19********71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