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纪道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2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121民初594号 原告曹某X,男,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AX诉被告邓某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