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道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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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主任律师执业3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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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民终2086号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B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纪道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2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湘11民终2086号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B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1民终20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公司合规风险部副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A,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A,系上诉人A之妻,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B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上诉人A2004年12月18日、2005年6月18日、2007年9月30日先后四次(其中2007年9月30日两次)在被上诉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祁阳县XX)城北XX贷款833,300元,该833,300元贷款被上诉人2016年5月18日起诉要求归还时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这一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原审卷5556页被上诉人发给案外人A的两张《贷款催收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均述在二审询问前一直没有见过,该两份证据的来源及效力亦有待于进一步查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3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1993年考取律师资格,办案经验丰富,法律功底扎实,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湖南信用单位先进集体)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19********71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