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道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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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主任律师执业3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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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纪道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1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湘1121民初第340号 原告A,农民,住祁阳县,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农民,住祁阳县,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0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1月30日双方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和,被告脾气犟,常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争吵,被告对家庭及小孩不尽任何责任和义务,婚生小孩一直随原告及祖父母生活,自2013年3月以来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已有二年时间,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婚生女儿A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承担小孩抚养费, 被告A答辩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融洽,被告起诉离婚是因为经济条件越来越好,嫌弃被告,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原、被告相识,同年6月确定恋爱关系,不久便同居生活,2011年1月30日双方自愿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2011年9月13日生一女孩,取名A,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自生育小孩后,被告随原告在江苏昆山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及带小孩的问题常争吵,2012年6月被告去广东东莞打工,2014年原告开车至东莞将被告接回老家过年,之后,双方均各自在外务工,2015、2016年春节期间,原告去被告娘家接被告,均因被告外出打工未果,2016年2月29日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有祁阳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资料,祁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成员信息,照片,证人A、B、C、D的证言,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时间较长,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双方虽为生活琐事争吵产生隔阂,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以后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993年考取律师资格,办案经验丰富,法律功底扎实,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湖南信用单位先进集体)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19********71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