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道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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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主任律师执业3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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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纪道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祁民初字第2360号 原告CX,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衡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祁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X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A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12月8日上午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5月相识,同年12月28日在衡阳市蒸湘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2月1日生长女任某甲,2014年7月11日生次女任某乙;因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双方难以相处,被告曾多次提出离婚,3个月前在再次争吵后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一半抚养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AX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 1、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28日在衡阳市蒸湘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事实, 2、常住人口登记卡2份,拟证明原、被告长女任某甲于2008年2月1日出生、次女任某乙于2014年7月11日出生的事实, 3、机动车销售发票1份、售车方收款收据2份、汽车抵押贷款合同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6月1日以A的名字购得小型汽车一辆并管理使用,该车尚有5万余元按揭贷款未付的事实, 被告A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共同生活半年多后才结婚的,原告诉称双方属草率结婚与事实不符;婚后被告主动辞职到原告务工地打工,经济收入交由原告支配,2015年5月原告欲购车,被告虽在经济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支持了原告的要求,事后又将打工的收入汇入原告帐户用于偿还车贷,并无原告诉称的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争吵事实;2015年8月发生的两次争吵是因7月31日被告无意间发现原告手机微信中有爱昧信息,事后原告承认有出轨行为,被告要求原告与对方中断关系时发生的争吵,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牢固,虽双方现有一些小矛盾是因被告出轨行为所致,为了家庭和小孩幸福,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被告A为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 1、手机通话录音光喋1张(附文字整理稿),拟证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其行为未被发现之前夫妻感情X,女儿A患严重疾病急需手术,共同财产有小车一辆、债权25万元等事实, 2、衡阳市XX等医院B超诊断报告单、门诊病历单及收据等,拟证明原、被告婚生女A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现急需手术的事实, 3、证人A(被告堂姐)出庭证言,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X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A对原告B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A对被告B提供的证据1中关于原告有出轨行为的言语认为是讲气话外其余的皆无异议;被告证据2原告无异议;被告证据3原告对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证人与被告系亲戚关系且与原、被告未在同地生活,其证言不真实, 本院依照证据规则对本案证据除被告证据1中关于原告有出轨行为的事实不予采信外其余的均予采信,认证理由如下:原告AX提供的证据、被告B证据2,质证当事人无异议,应予采信;被告黄X证据1中虽有原告承认其“出轨”的言语,而原告质证意见是讲气话,结合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原告确有“出轨”行为,故对被告拟证明原告有出轨行为的事实不予采信;被告A证据3,证人A虽与被告黄X是堂姐妹且未与原、被告未在同地生活,但其出庭证言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X的事实与原、被告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同时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来印证其夫妻感情不好的事实,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查明本案事实如下:A、被告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在共同生活半年多后于同年12月28日在衡阳市蒸湘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辞职到原告务工地附近打工,夫妻感情X,2008年2月1日婚生长女任某甲,2014年7月11日婚生次女任某乙;2015年7月31日被告发现原告手机中有爱昧信息后双方发生了争吵,2015年11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共同生活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X,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己经完全破裂的事实,故原告的诉请因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X要求与被告B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A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1993年考取律师资格,办案经验丰富,法律功底扎实,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湖南信用单位先进集体)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19********71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