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道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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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纪道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1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祁民初字第829号
原告C,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祁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9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新诉称,2008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5月15日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9年1月9日生下儿子A远,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婚后关系一直不好,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很少,被告性格暴躁冲动,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儿子一直由原告父母带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由原告抚养,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5月15日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2、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证明各1份,拟证明A出生于2009年1月9日与原告是父子关系,
3、手机短信记录7份,拟证明被告用185XXXX3975的手机号发了7份谩骂原告的短信,
4、证人A证词拟证明,证人与原告是母子关系;其A远现由本人带养;2013年原告生病,被告不关心,夫妻经常吵架;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
被告A辨称,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并未破裂,原告离婚原因主要是有了第三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被告A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5、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1份,拟证明原告将第三者带回家,第三者将被告打伤,
6、司法鉴定书、医疗费发票及CT报告单3份,拟证明原告带回的第三者将被告打伤住院的事实,
7、手发机短信记录20份,拟证明原告发短信也谩骂了被告,
8、彩超报告单及医疗费发票32份,拟证明被告患有妇科疾病,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部分有异议,认为原、被告婚生子现在原告家带养是事实,但2013年原告没有生病,原、被告分居也未满两年,是2014年春节后才分居的,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7无异议;对证据5、6、8有异议,认为证据5、6、8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本院依照证据规则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和被告提供的证据7因原、被告无异议,该证据客观真实,予以认定;对证据4无异议部分予以采信,对有异议部分因证人与原告是近亲属,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5、6因该两组证据都不能证明,打伤被告的人与原告是情人关系,且是被告到原告哥哥家中才发生打架事件,同时,也无证据证明原告参与了打架,打架时原告并不在场,该两组证据缺乏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8被告患有妇科疾病,妇科疾病也是常规疾病,并不是重大疾病,与夫妻感情好坏及能否离婚关系不大,故该证据也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8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5月15日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9年1月9日生下儿子A远,2014年春节后,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相互发短信谩骂,并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基础是牢固的,婚后感情也是好的,且生有一子,只要原告珍惜婚初时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理解和支持,是有可能和好的,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新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A新负担,A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A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B
1993年考取律师资格,办案经验丰富,法律功底扎实,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湖南信用单位先进集体)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19********71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