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道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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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主任律师执业3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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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诉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纪道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杨X诉孙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1121民初1003号
原告杨X,农民。
委托代理人纪XX,湖南XX律师XXX律师。
被告孙XX(又名孙XX),农民。
原告杨X诉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XX适用简易程序,代理书记员唐X担任记录,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4月5日在广东务工时相识,当天被骗同居,2000年农历9月12日生下长子孙XX(户口登记是2001年12月12日),××××年××月××日双方在祁阳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下次子孙X。因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加之被告性格怪异,脾气暴躁,双方认识不久,原告曾三次离开被告,但都被被告找到。被告为了控制原告,将原告的身份证拿走,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被告还常因一点小事打骂小孩,且下手很重。原告在外打工的工资每个月都要交给被告,如果不给被告,他就找这样那样的借口来找原告的麻烦。2013年5、6月份被告回家建房,从此双方基本处于分居状态。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孙XX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都可以,自2013年被告回家建房,原告一人在外打工可能变心了,对被告有看法了。所以原告才提离婚的,被告并没有实施家庭暴力,被告打小孩只是对小孩管教严了点。因小孩实在太不听话了。结婚十多年和原告为了小孩的事只打了两架。原告实在要离婚,房屋原告应还债务后才能分割,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与1999年4月在广东务工时相识随即同居生活。2000年农历9月12日生下长子孙XX,××××年××月××日双方自愿在祁阳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次子孙X。婚后原、被告均在外务工,期间夫妻感情尚可,自2013年5至6月被告带着小孩在家建房子,原告外出务工,期间双方产生矛盾。原、被告多次协商离婚未果,故原告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证人孙XX的当庭证言和原、被告的结婚证、购房协议书、离婚协议书、遗嘱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之前已生育,婚姻基础牢固,只是近两年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包容,多加以沟通,尚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X与被告孙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XX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唐XX
1993年考取律师资格,办案经验丰富,法律功底扎实,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湖南信用单位先进集体)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19********71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