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道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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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主任律师执业3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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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纪道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1121民初2412号
原告:C,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B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离婚,2、婚生女A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一半抚养费,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原、被告双方在广XX远打工相识后同居,2013年7月25日生女儿A,次年11月17日双方自愿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相识后由于性格不和,常发生吵打,被告多次向原告施暴,原告都予以谅解并与之登记结婚,但婚后被告仍不变,今年两次协商离婚未果,原告认为被告多次向原告施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
A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好,愿意改正缺点,不同意离婚,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原、被告双方在广XX远打工相识后同居,未婚先孕于2013年7月25日生女儿A,次年11月17日双方自愿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由于性格差异,常发生争打,但夫妻感情尚可,
本院认为,婚姻家庭需夫妻双方共同维持和创造,原、被告性格虽有差异,但夫妻感情尚可,只要原、被告珍惜初婚时的感情,多互相宽容和理解,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同时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原告A负担,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A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B
1993年考取律师资格,办案经验丰富,法律功底扎实,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湖南信用单位先进集体)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19********71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