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纪道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1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兼反诉被告A、B(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兼反诉原告唐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祁民初字第2354号 原告兼反诉被告A,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 原告兼反诉被告A,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 A、B共同委托代理人C,男,195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湖南省XX法律工作者, 被告兼反诉原告A,男,194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先后于2013年9月24日、2013年11月4日分别受理原告兼反诉被告A、B(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兼反诉原告唐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A、B与被告唐某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A、B撤回对本诉被告唐某某的起诉,反诉原告A撤回对反诉被告B、C的反诉,是原告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A、B撤回对本诉被告唐某某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A撤回对反诉被告B、C的反诉, 本诉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本诉原告A、B负担;反诉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反诉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