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道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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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主任律师执业3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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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A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纪道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1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A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冷刑初字第432号
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5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冷水滩区看守所,
辩护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5)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A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A、人民陪审员B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A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A吸食毒品后在冷水滩区XX的家中,与其妻A因感情问题发生冲突,后A用剪刀将雷X某刺伤,经鉴定,A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一级,其左第9肋骨骨折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了本案系夫妻家庭矛盾引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A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A的陈述,证人周某某、A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A,抓获经过,尿检结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照片,被告人A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告人A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A,
审 判 长  A代理审判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D
1993年考取律师资格,办案经验丰富,法律功底扎实,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湖南信用单位先进集体)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19********71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