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冷民初字第1326号
原告A,女,汉族,1988年9月2日出生,祁阳人,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A授权,
被告A,男,汉族,1988年2月2日出生,祁阳人,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A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A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婚后在外打工或者在被告一方生活居住,但原告的经常住所地和户籍所在地均在祁阳县,本案应该由祁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要求本案移送祁阳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虽现羁押于冷水滩区看守所,但未超过一年,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在祁阳县,故应当由祁阳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A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祁阳县人民法院审理,A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成向阳
审 判 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