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道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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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主任律师执业3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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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纪道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1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冷民初字第1326号
原告A,女,汉族,1988年9月2日出生,祁阳人,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A授权,
被告A,男,汉族,1988年2月2日出生,祁阳人,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A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A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婚后在外打工或者在被告一方生活居住,但原告的经常住所地和户籍所在地均在祁阳县,本案应该由祁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要求本案移送祁阳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虽现羁押于冷水滩区看守所,但未超过一年,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在祁阳县,故应当由祁阳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A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祁阳县人民法院审理,A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成向阳
审 判 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C
1993年考取律师资格,办案经验丰富,法律功底扎实,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湖南信用单位先进集体)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19********71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