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纪道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1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祁民初字第2332号 原告A,女,198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7年出生, 原告A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1日在本院潘家埠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被告A经常赌博,加之与原告性格不和,双方为此经常争吵,被告亦多次殴打原告,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婚生女由A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A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23日在祁阳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2014年4月原、被告生女孩A,婚后,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尚可,2014年9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结婚证等证据证明,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后虽有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其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A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