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道生律师
纪道生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13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湖南-永州主任律师执业3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邓某某与A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纪道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邓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121民初78号 原告邓某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纪道生,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X与被告唐某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邓某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已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邓某X负担。 审判员李良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卢继军
1993年考取律师资格,办案经验丰富,法律功底扎实,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湖南信用单位先进集体)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19********71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