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纪道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邓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121民初78号 原告邓某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纪道生,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X与被告唐某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邓某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已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邓某X负担。 审判员李良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卢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