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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没有约定股东的利润分配条件,实践中如何处理?

发布者:刘彦林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9日|分类:股权纠纷 |5439人看过

股东分配利润是大多数股东投资设立公司追求的目的,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该条款明确了股东享有公司利润分配的权利。

股东分配公司利润的标准是什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从该条款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是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如果股份有有限公司的章程对利润分配有规定的,公司章规定的分配办法优先适用,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具体是怎样规定的?从《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还无法找到直接答案,我们需要对该条款所引用的第三十四条内容有个了解。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该条款专门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利润分配作出了规定,从该条款的内容我们发现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是,除了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另外一个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但书规定。并非一定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规定,但是我们应当从广义的理解,就股东利润分配的办法应当经过全体股东约定通过协议安排也可以可以能过股东会一致通过或在公司章程明确经股东一致通过,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为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股东利润分配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公司章程无权剥夺或作出限制,除非经不利益股东作出明示同意放弃或让渡全部或部分利润分配权。

通过以上梳理,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约定股东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在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来分配或全体股东通过协议安排或经全体股东就利润分配形成一致决议。在股份公司中股东的利润分配,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只能按股东的持有股份比例分配。但笔者认为,《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欠周详,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更多体现的是资合性,因为股东的分散性和流动股等因素的影响,如果经股东全体一致通过协议安排或形成股东会一致的决议分配利润,在实践中是无法操作的,所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股东按持有股份比例分配是符合上市公司特点的,但针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因为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特点,在未上市前,更多体现的人合性的特点,在公司利润分配时,可以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有条件情况下,全体股东可以通过协议安排或股东会决议形成利润分配办法,更多的体现股东的真实意思。有读者可能会问既然法律明确根据股东的持有股份比例分配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执行,如果股东另外通过协议安排或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形成的股东利润分配办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法是公法兼私法的一部商法,在公司进行正常的经营管理行为时不构成对国家、第三人或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时应当尊重公司内部的充分自治,国家机关不应当过度干预,因为股东利润分配权属于自益权,是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活动,不涉及国家、第三方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所以笔者认为非上市公司通过股东的一致协议安排或股东会决议作出的股东利润分配办法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是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如果实践中有非上市股份公司在股东利润分配时采用了上述方法形成的结果应当得到支持。

前面我们讨论的是公司章程中没有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规定时,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的操作,但在股东利润分配权行使中会因各种原因无法实现,比如股东提出分配利润被公司拒绝,股东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分配利润可能被法院驳回等。如何正确行使股东利润分配权,在利润分配权可能受到侵害时,如何事先做好风险规避方案等,笔者建议在公司章程制定时做好规划和安排,一旦出现利润分配权纠纷时,通过公司法专业律师提供帮助或从公司长期稳定经营角度考虑,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提供系统的公司法风险控制方案,为每个股东的信任加上一把安全锁。

综上,股东利润分配权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体现,第一种是公司章程约定(约定的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协议安排和股东会一致决议);第二种是章程无约定的实现,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根据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根据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可区分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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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公司法主题分享预告:浅析股东在满足什么条件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利润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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