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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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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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一方在什么情况下发生违约行为但可以不履行合同

发布者:刘彦林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4日|分类:法律顾问 |772人看过

违约一方在什么情况下发生违约行为但可以不履行合同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 刘彦林

前段时间我们法律顾问团服务的一顾问单位(下简称“我方”)向顾问律师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法院判决我方向对方支付20000元的违约损失赔偿金,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但是对方并没有向我方主张给付,法院也没有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于是,我方主要负责人感到困惑,咨询律师,问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以不再向对方给付损失赔偿金,针对这种情况,现本律师作以梳理,以供其他顾问单位和朋友们参考。

本律师认为,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具有既判力,一方违约造成守约方损失,如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约一方应当就违约行为向守约一方承担损失赔偿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法院生效判决已就我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的20000元损失赔偿进行确认,我方与对方通过法院的判决成立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法院没有强制执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所以这种情况不存在不能履行的问题,我方应当履行,除非对方免除我方履行的义务。

在实践中存在一种情况违约一方可以依法不履行合同,这种情况因为较为特殊,所以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当事人不可引用。这种情况是违约一方针对非金钱债务履行中出现法定情况,有权以不履行合同提出抗辩。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就非金钱债务出现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个条件,违约一方有权主张不履行:第一种情形是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即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如公司破产后,不得对一般债权人进行履行,或主体资格不存在,造成事实上无法履行;第二种情形是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财产为被执行人生活必备的生活用品或履行后的成本高于未履行的,这种履行显然违背伦理道箭德或明显不经济,造成资源浪费;第三种情况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视为债权人放弃了债权。除了前面所阐述的三种情形外,即便是非金钱债务为履行标的,违约方也应当履行,如不履行的,守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经生效判决确认后由法院强制履行。

综上,实践中合同纠纷占据诉讼案件的比例达到80%以上,所以无论是哪一种合同下的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应审慎安排,避免诉诸法庭。请顾问单位和朋友们在合同实务操作中引起重视!

作者单位: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    

职务:法律顾问部主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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