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旅途中的支付账户
――夫妻共同财产权如何保障
原创广东港宏律师务所刘彦林
最新的婚姻法颁布距今已近16个春秋,但在笔者法律服务实践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特别是重大财产项目在处理时鲜见有书面约定,从而为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的滥用提供了空间,而配偶一方权利得不到救济或不能正确行使权利,甚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一、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后财产权利归属进行约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对婚前婚后财产进行约定,这里特别强调双方的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否则属于约定不明,除法律规定属于个人财产之外,婚后所得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利所享有的财产收益。
二、夫妻双方有权就非生活之需的共同财产处置进行约定
在实践中,大多数夫妻对一方向第三方投资权利及产生的收益未进行明确约定,导致配偶一方权利受到损害,并无有效之途径进行救济。特别是夫妻感情出现危机,投资一方有意解除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之时,采用多种形式恶意处置财产,包括在第三方的投资权益,而对配偶一方而言完全不知情,在财产分割时,因一方恶意转让股权或财产收益,致使对外投资无任何财产可以分割,使配偶一方成为共同财产权滥用的受害人。
如何保障配偶一方的财产权利?笔者认为,婚后夫妻可以就重大财产处置项目须经夫妻双方共同确认方可执行,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在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分割应当就存在过错一方不分或少分财产。
三、一方对外投资,夫妻可以对投资额度、终止投资办法进行约定
夫妻财产风险应当在事前进行控制,实践中大多夫妻通常对支出额较大项目进行协商,但未明确投资额度或没有明确对重大投资项目在运作过程中的应急处置或终止结算办法有明确约定,即没有预设共同财产的防火墙,尤如股市中的止损点。如果夫妻双方通过其中一方向第三方投资的协议安排中就投资的回报率、股权行使、股权转让、财产分配等关键条款体现在项目协议中,可以有效防止投资权利受到损害或配偶一方的投资权益受到损失。
四、婚前财产可以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前一方投资及产生的收益
传统观念认为婚前财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无权享有。关于财产权的安排属于私权利范筹,国家公权利无权干预,如果双方明确对婚前财产约定为婚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行政法规,应当认为有效,前文已经提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原则上来讲,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但如果夫妻双方书面就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婚前一方的财产便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前一方对外投资产生的投资权益,所以笔者提示未婚朋友,婚前财产可以约定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正式缔结婚姻关系前应当就婚前一方财产婚后如何安排作出约定,否则婚后再进行协商,可能存在风险。
五、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造成配偶一方财产损失的风险控制方案
(一)协议约定对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产或未履行夫妻双方约定的共同财产处置安排的责任承担
除了夫妻双方对处置哪些重大共同财产项目进行事前书面协议约定外,双方还应当就一方未按约定进行擅自处置重大财产,造成夫妻共同财产损失时,一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主要表现为对外债务的负担和违约责任。
1、债务负担
在对外投资项目启动时,夫妻双方就关于项目投资、收益权和债务承担的安排向第三方出示,如行使代理权的夫妻一方违反约定的,另一方可就运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债务进行免责,从而有效保护未出资一方配偶的利益,但应当在协议中就收益权和债务负担义务明确约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所以配偶一方为避免对外承担债务,应当就一方对外投资的收益和债务负担在项目启动前或与第三方投资协议签署之前作出安排并向第三方投资人出示和保留有效出示的证据。
2、违约责任
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权的处置和责任承担属私权范筹,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权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因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调整,即从私法的角度最大范围保护当事人的自治权。
所以一方如未按协议约定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造成配偶一方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受损害一方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维护其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和承担违约责任,但约定条款应当注意可操作的空间,应当与一般的合同主体有所区别。
(二)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造成配偶一方财产损失的,受损失的一方有权根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另一方承担侵权之责
夫妻共同财产如未明确约定为按份共有的,应当为共同共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否则,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应负侵权之责。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八种侵权责任。
综上,夫妻双方虽然建立婚姻关系,但各自并未因此丧失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和独立的财产权,根据以上梳理和分析,夫妻双方均有权利行使共同财产权和应尽谨慎的注意义务使共同财产实现价值最大化或使其合理使用,任何一方无权就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否则根据约定或法定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的约束是形式,婚姻关系的维系根基在于夫妻双方均能够以平等、互爱、尊重、包容、支持的婚姻观相互呵护、照顾,不断升华夫妻感情,提高婚姻质量,为建设美满、温馨、和谐、幸福的爱情之家而不懈付出,夫妻共同财产权只是夫妻双方在婚姻旅途中的一个支付账户,不能没有但也不能任意处分,否则旅程就会提前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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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 刘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