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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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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设立时如何突破公司法对劳务出资的限制

发布者:刘彦林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1日|分类:法律顾问 |906人看过

新公司设立时如何突破公司法对劳务出资的限制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刘彦林

【案情回顾】

近日,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接到一李姓的当事人求助,李某等四人计划设立一家以开发动漫数码产品为主业的科技性的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享有公司股权40%,其他三名发起人享有股权比例均为20%,注册资本100万元均由李某全部出资,其他三名发起人作为新公司的技术人员均以劳务出资,但其他三名发起人明确要求和李某一样必须在工商注册资料中显示各自享有的实缴出资比例,李某经过咨询辖区内的工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给出的意见是,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劳务不能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其他三名发起人不符合现有的法律规定,不予登记。现李某非常困惑,不知该如何处理?从事公司法专业研究的彦林律师给出了专业意见。

【以案说法】

刘律师认为,虽然目前我们国家取消了对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发起人如果要设立公司可以认缴注册资本,但为了维护债权人和现有股东的利益,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应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额实缴,所以在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从认缴改为实缴并没有改变注册资本的法定不变原则,既然维持注册资本不变,就要保障认缴的资本作为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和分配,但劳务因为具有人身属性,即便在对劳务可以评估作价,但不可以与人身分离作为可交易的资产进入市场流动,一旦公司进入清算时,劳务作为出资无法作为公司的有效资产偿还债务和参与分配,不能有效的保护债债人的利益和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

刘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最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由此可知,公司设立登记须符合法律规定。另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从公司法的规定中可以明确,合法的出资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可以评估作价;第二、可以依法转让。

本案中其他三名发起人以劳务出资即使可以评估作价但也不可以转让,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答复李某,劳务不能作为出资有其法律依据。

实践中,正如本案李某的情况并不鲜见,如果其中一个发起人愿意承担其他用劳务出资发起人的出资额,是否可以通过公司登记呢?答案:当然可以。本案中虽然李某单独出资100万,但同意其他三名发起人以劳务作价各享有公司20%的股权,刘律师认为,在不违反目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李某出资的100万元进行合理安排,李某享有40%的股权,出资40万元,其他三名股东享有20%的股权,各出资20万元,这样安排即突破了目前公司法对劳务出资的限制。

根据公示主义原则,其他三名股东虽然没有实际出资,但是因为在工商注册资料

中显示各有出资20万元,如果没有协议安排或章程中明确除外权利,其他三名股东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参与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如何保护李某的利益?针对这个问题,刘律师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第一、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以劳务出资的三名股东不参与剩余资产的分配;第二、可以通过内部协议安排,李某可以与其他三名股东分别签署借款协议,明确归还借款时间和利息等,另李某也可以将60万元作为赠予,在赠予协议中可以明确其他三名股东在公司的服务时间和股权转让的条件。通过上面的安排即保障了李某的利益也实现了其他三名发起人成为公司股东的目的。同时,也符合现有相关法律的规定。

最后,笔者建议为了避免公司在设立时因当事人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上存在误区,影响公司的正常设立和控制公司设立后的股东之间的权利纠纷产生的法律风险,公司在设立时当事人尽可能寻求公司法律专业律师提供帮助,为公司正常设立排除障碍,也可以减少公司在设立后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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