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近日一个法律顾问单位计划与几个朋友共同成立一家合伙企业,该法律顾问单位是一家以生产环保设备为主要产品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比较规范,该顾问单位负责人计划在合伙企业成立后由公司来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进行管理,几个朋友作为有限合伙人,现该公司的负责人向律师咨询: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负责人刘彦林律师负责了接待。
【以案说法】
律师分析认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之外的禁止性规定的主体都可以不受限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本案中该公司的性质并不属于法律规定中的任何一种,根据 “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理,本案中该公司可以成为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从公司法的规定来分析,该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应当由公司法调整,根据《公司法》第十六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该公司如果计划投资与朋友设立合伙企业,首先应当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应当由该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如果对投资的限额有规定的,应注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所以在实务操作中,该公司的负责人需要注意,虽然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在成为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的安排中没有法律障碍,但应当注意在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之前应当经公司内部表决程序,是经过董事会还是股东会表决通过,需要注意审查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否已经明确,如果没有明确建议经过股东会表决通过,究竟占表决权多少比例通过,在股东出资之前可以事先约定,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可见,在公司拟对外投资并非经享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在没有新的约定之前,可以简单多数通过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决议。
核心提示:公司一旦成为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需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避免风险,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应当建立完整的内控体系,特别是法律风险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