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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喜律师:开发商承诺的学区房都是骗人的?

发布者:韦喜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376人看过

韦喜律师:开发商承诺的学区房都是骗人的?韦喜律师说案:

2009年11月27日,陈某购买某开发商商品房一套,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了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总价款。同时,该开发商散发的宣传资料载明:“2009.06:XX中学分校入驻签约”(详见陈飞与合肥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5)合民一终字第0426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韦喜律师归纳争议焦点:

2009.06:XX中学分校没有入驻签约,购房者能否索要赔偿?

韦喜律师:开发商承诺的学区房都是骗人的?

韦喜律师分析:

1、购房者不能索要赔偿。

2、开发商与陈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3、依据法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只有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的价格的确定的重大影响的,方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学区为政府依据行政区域内居民居住情况而对辖区学生入学区域所作的行政划分,且会依据情况不定期调整,非开发商与陈某签订合同所能作出的约定事项,故华顺公司宣传资料中”XX分校入驻签约”仅为表述,不构成要约。

4、该宣传资料标题栏标明内部资料,即该资料不是针对不特定对象散发具有广告性质的宣传资料;其次,法律规定”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范围应限于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对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的说明和允诺,开发商开发的光明世家小区规划范围未落入XX中学分校学区,该学校亦非小区专属附属、配套设施,故宣传资料关于学区签约的说明不符合要约构成要件的司法解释,不宜认定为要约。

5、综上,购房者索要赔偿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韦喜律师:开发商承诺的学区房都是骗人的?

韦喜律师温馨提示:

1、只有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的价格的确定的重大影响时,如果开发商未按照宣传资料交房,购房者可以要求赔偿。

2、对于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购房者应当注意留存作为证据。

3、开发商对于学区房的承诺不属于开发商的职责范围,如果交房时没有学校入驻,购房者也无法要求赔偿。

4、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售房广告或者宣传资料不作为合同内容,但该内容对普通购房人购买标的物产生重大误解,购房人可以重大误解起诉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有法律问题欢迎大家留言评论,我会全部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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