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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认购书”=购房合同?

发布者:韦喜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78人看过

摘要:房屋认购书居然也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不履行的话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房屋认购书”=购房合同?

韦喜律师说案:

2009年7月8日,蒲某购买某开发商5套房屋并签订了书面的房屋认购意向书,认购意向书中约定了建筑面积,单价,认购价及意向金。当日蒲某即按约支付了意向金。后,开发商通知蒲某解除认购意向书,蒲某不同意并起诉至法院。

问:

1、蒲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认购意向书性质如何?

2、房屋认购意向书能否继续履行?

“房屋认购书”=购房合同?

韦喜律师解读:

1、认购意向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认购意向书中明确了当事人的住所、联系方式、房号、面积、建筑面积单价、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并且开发商收取了蒲某的100万元意向金。因此,双方签订的认购意向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将认购意向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2、双方应该继续履行房屋认购意向书。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开发商在蒲某起诉前亦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故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房屋认购意向书约定的内容。

“房屋认购书”=购房合同?

韦喜律师温馨提示:

1、房屋认购意向书如果内容具体,且明确了拟购商品房的位置、面积、价款且能实际履行,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与开发商都应当遵守执行。

2、房屋认购意向书签订后,购房人无特殊原因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拒绝退还定金是合法的。

3、违反房屋认购意向书,造成买方信赖利益损失,法院确定开发商的赔偿责任时,对于房价上涨部分是否全部赔偿,各地法院判决标准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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