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况,引发的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劳动争议为数甚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分分合合日渐平常和频繁,由此不可避免地涉及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一关系企业发展和职工稳定的问题,对于劳动合同双方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公司合并或分立,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股份转让等情况应变更劳动合同,且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企业在合并和分立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原合同继续履行和变更的问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不会因为单位的合并或分立变得投诉无门。
对于在用人单位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应以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分立的,其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分立成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应以分立后的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