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不动产的抵押没有登记会影响合同效力吗?
答:会影响。根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对于不动产抵押,登记是强制性的,且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采取的是登记要件主义,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设立。
Q2:那动产抵押是不是就不需要登记了呢?
答:不是。根据《物权法》第188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举例来说就是: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以自己的汽车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将汽车卖给了丙,债权到期后,乙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丙经过继受取得的汽车所有权。因此,对于动产的抵押,办理抵押登记也是非常重要的,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Q3:如果租赁的房屋被设立了抵押权,作为租客会被赶出去吗?
答:不会,根据《物权法》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在先租赁后抵押的情况下,抵押权 实现后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而在先抵押,后租赁的情形下,则需要分情形来判定,如房东已告知承租人该抵押事实,则承租人自己承担损失;如房东未告知,由房东承担承租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