茹秀静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不动产、动产抵押登记效力问题

发布者:茹秀静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7日|分类:抵押担保 |747人看过

Q1:不动产的抵押没有登记会影响合同效力吗? 


答:会影响。根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对于不动产抵押,登记是强制性的,且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采取的是登记要件主义,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设立。 







Q2:那动产抵押是不是就不需要登记了呢? 


答:不是。根据《物权法》第188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举例来说就是: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以自己的汽车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将汽车卖给了丙,债权到期后,乙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丙经过继受取得的汽车所有权。因此,对于动产的抵押,办理抵押登记也是非常重要的,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Q3:如果租赁的房屋被设立了抵押权,作为租客会被赶出去吗? 


答:不会,根据《物权法》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在先租赁后抵押的情况下,抵押权 实现后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而在先抵押,后租赁的情形下,则需要分情形来判定,如房东已告知承租人该抵押事实,则承租人自己承担损失;如房东未告知,由房东承担承租人的损失。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