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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侵权:消费者维权政策及解读

发布者:茹秀静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7日|分类:消费权益 |915人看过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购买的商品由于存在质量问题,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向商家或生产者维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产品侵权来说,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两方均不能以自己不存在过错作为抗辩的理由。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以向实际过错方追偿。

 

这一规则对于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了积极作用,由于消费者往往力量有限,难以证明商品在生产、销售、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此规定把证明责任及过错纠纷转嫁到生产者与销售者直接,消费者只需要证明自己的损失由产品造成即可。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对于上述所说的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中做出了规定,即第一百零三条 【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应当在赔偿实际损失之外,在不超过实际损失的三倍以下,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实际损害的情形等因素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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