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句俗语所传达的观念虽然与我们对婚姻的期望背道而驰,但在日常处理离婚案件时,却常常碰到这样一方为了达到多占财产的目的,采取多种手段转移、隐匿或者毁损共同财产的情形。常见的有单方买房、转移或者挥霍共同财产、将贵重物品赠与亲友或者伪造莫须有的债务等等。
对于这种情况,《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实务中,被隐瞒的一方要想维护到自己的权利,需满足两个条件:1.发现了隐匿的财产;2.及时提起诉讼。
针对第一点,就需要当事人在婚姻中关注家庭财产状况,及时发现问题。有人觉得太关注家里的财产情况可能会影响感情,但换个角度思考,和自己的爱人做好家庭理财,也是对这个家庭的用心经营,也会让两个人对一些可以沟通的话题,同时,互相公开自己的收入情况,也是夫妻之间互相信任、坦诚相见的一种表现。
及时提起诉讼是指在发现隐匿财产之日起,便有了请求分割财产的权利,但该请求权有两年的诉讼时效限制。因此,在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时,就要开始着手准备起诉主张权利,否则哪怕对方隐匿了再多财产也追不回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