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玉阳律师网

阜新特推资深律师

IP属地:辽宁
齐玉阳律师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
齐玉阳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qyy1230001@126.com 07:00-22:00
辽宁观策(阜新)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07:00-22:00

  • 执业律所:辽宁观策(阜新)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941882897点击查看

2020-07-30

《劳动法》实行后,就不存在临时工的提法

发布者:齐玉阳|时间:2020年07月30日|10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20096月,王某到某公司食堂工作,工种为厨师。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1月21日中午,王某在某公司午休时去卫生间途中因雪天路滑不慎摔倒。申请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王某委托齐玉阳律师代理此案。

此案经劳动仲裁、一审,都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齐玉阳律师提出答辩意见: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答辩人在上诉人公司工作期间,每年都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健康证在上诉人公司食堂管理员保管。答辩人每月领取工资时都有签字。上诉人与答辩人签订的所谓《协议书》,也从侧面证明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上诉人认为答辩人是临时工,是其仍然秉持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和做法。劳动部办公厅在对辽宁省劳动厅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重庆市劳动局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中明确指出,在《劳动法》实行后,就不存在临时工的提法。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根据这两个复函,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是劳动关系。三、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1.答辩人是公民,是劳动者,上诉人是法人,是用工者,双方之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所要求的主体资格;2.答辩人在上诉人公司工作,由食堂管理员具体管理,安排工作和休息,上诉人每年都组织食堂工作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健康证由食堂管理员保管。上诉人与答辩人签订《安全协议》,要求答辩人按照上诉人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如果答辩人违反了上诉人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将对答辩人进行处罚。上诉人每月按时给答辩人发放工资等等。这些都说明上诉人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答辩人,答辩人受上诉人的劳动管理,从事上诉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答辩人在上诉人的食堂工作,按照上诉人的要求,负责为公司的员工供应早餐和午餐,使公司的员工可以安心的工作。一个企业由直接生产人员、管理人员、保安人员、后勤工作人员等等各部分人员组成,每一部分人员都是企业业务人员,缺少任何一部分企业都不能正常的运转下去。因此答辩人提供的劳动是上诉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答辩人需要遵守上诉人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完成上诉人分配的工作任务,接受上诉人的劳动用工管理。答辩人的工作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所有要素。既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是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支持了齐玉阳律师的主张,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 全站访问量

    139167

  • 昨日访问量

    6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齐玉阳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