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2009年6月,王某到某公司食堂工作,工种为厨师。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1月21日中午,王某在某公司午休时去卫生间途中因雪天路滑不慎摔倒。申请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王某委托齐玉阳律师代理此案。
此案经劳动仲裁、一审,都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齐玉阳律师提出答辩意见: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答辩人在上诉人公司工作期间,每年都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健康证在上诉人公司食堂管理员保管。答辩人每月领取工资时都有签字。上诉人与答辩人签订的所谓《协议书》,也从侧面证明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上诉人认为答辩人是临时工,是其仍然秉持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和做法。劳动部办公厅在对辽宁省劳动厅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重庆市劳动局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中明确指出,在《劳动法》实行后,就不存在临时工的提法。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根据这两个复函,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是劳动关系。三、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1.答辩人是公民,是劳动者,上诉人是法人,是用工者,双方之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所要求的主体资格;2.答辩人在上诉人公司工作,由食堂管理员具体管理,安排工作和休息,上诉人每年都组织食堂工作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健康证由食堂管理员保管。上诉人与答辩人签订《安全协议》,要求答辩人按照上诉人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如果答辩人违反了上诉人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将对答辩人进行处罚。上诉人每月按时给答辩人发放工资等等。这些都说明上诉人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答辩人,答辩人受上诉人的劳动管理,从事上诉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答辩人在上诉人的食堂工作,按照上诉人的要求,负责为公司的员工供应早餐和午餐,使公司的员工可以安心的工作。一个企业由直接生产人员、管理人员、保安人员、后勤工作人员等等各部分人员组成,每一部分人员都是企业业务人员,缺少任何一部分企业都不能正常的运转下去。因此答辩人提供的劳动是上诉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答辩人需要遵守上诉人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完成上诉人分配的工作任务,接受上诉人的劳动用工管理。答辩人的工作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所有要素。既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是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支持了齐玉阳律师的主张,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