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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消费者的权利要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而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又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发布者:齐玉阳|时间:2020年07月30日|4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关某购买某房屋开发公司的案涉房屋,交纳全款,锦州某公司查封了该房屋,理由是某房屋开发公司欠其贷款没有偿还。关某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支持了关某的申请,锦州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关某委托齐律师代理了本案。

锦州某公司主张案涉房屋登记在某房屋开发公司名下,对外仍系某房屋开发公司的财产。关某的权利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关某提供的与房屋开发公司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不完整,且未提供交纳房款的银行流水凭证,仅有收据没有发票,均不能证明关某与某房屋开发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关某的权利不足以排除法院的执行。

齐律师主张,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消费者的权利要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而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又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本案中,原告对某房屋开发公司仅享有债权,依据以上规定,其债权不得对抗房屋买受人。关某具有物权期待权,优于锦州某公司的债权。法院采纳了齐律师的主张。维护了关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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