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先生与卢女士于2012年6月19日为买房协议离婚(假离婚),婚生子付某由卢女士抚养,两人一直和睦生活在一起。后卢女士有外遇,提出和付先生分开。因此,付先生将卢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付某由自己抚养。近日,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付先生起诉称,2012年6月19日,他与被告卢女士为买房协议离婚(假结婚),婚生子女付某由卢女士抚养。到2015年5月为止,付先生与卢女士一直和睦生活在一起。付某从出生一直由卢女士父母帮助照看,实际上由付先生监护。2015年4月28日,卢女士因有外遇要和付先生分开,经付先生、卢女士父母、弟弟等家人劝说无效,因此,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原告付先生认为,卢女士有外遇且是有妇之夫,由其继续抚养付某会对付某身心造成损害;卢女士为了事业有了外遇,且在有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同外遇筹备公司,没有时间和精力照看孩子。如果付某由付先生抚养,被告卢女士的父母愿意继续照看孩子;且付某在付先生单位幼儿园就读,住房就在附近,一直由付先生接送,抚养关系变更不会改变付某的生活环境。同时,为确保孩子有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付先生已联系好住房附近的幼儿园,面试通过并支付相关费用;于2012年购置了海淀区学区房,安排好了付某上学问题。因此,付先生请求变更付某由自己抚养,卢女士每月支付4000元生活费,变更抚养权后,付先生保证卢女士能够正常探望付某。
作者:张馨天